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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动态
借鉴成熟经验,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时间:2014-1-3 14:58:43  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1719

  文/罗绪富

  在目前的税收实践中,税收诚信的缺乏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税收整体工作的重要因素,税收诚信的缺乏不仅仅体现在纳税主体税收诚信的缺乏,同样体现在征税主体、用税主体、税收中介主体税收诚信的缺乏。

  我国当前的税收信用状况

  税收信用是以税收法律关系为基础,体现和反映的是征纳双方之间信任程度的一种状态。通常来说,我们把税收信用按照信用主体划分,可分为征税机关的征税信用、政府的税款使用信用、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四种基本形式。
  从征税信用来说,衡量税务机关是否做到了诚信征税,一方面要看是否合法地行使税收权力,另一方面还要看税收权力行使的质量高低。经历了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税务机关的征税信用有了很大的提升。就现实情况而言,税务机关还没有形成完全的诚信征税理念,有的还比较突出。
  从纳税信用来说,纳税诚信是税收诚信的核心,是衡量纳税人遵从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诚信程度的标尺。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强税收宣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就是“经济人”的角色,税收是纳税人所承担的一种额外的负担,纳税人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减轻税收负担,这是纳税人失信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府的税款使用信用来看,与诚信纳税、诚信征税的观念相比,诚信用税的观念更为淡薄,各级政府公共部门对于诚信用税的意识几乎为零,用税主体尚未形成对税款负责、对纳税主体负责的意识。在现有体制下,纳税人和用税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由于对用税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不了解税款的用途和方向,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纳税人对相关部门产生不信任感,影响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
  从税收中介信用看,中介信用总体上说不够规范。

  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信用建设的经验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也较为成熟和完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先来看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收信用建设。一是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基础。香港税制具有简单易行、轻税重罚的特点。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执法权。比如税务登记,除少数豁免登记的业务(如慈善机构经营的业务)外,所有在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于开业一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以及按时缴纳登记费。商业登记以市民的身份证作为代码,银行使用实名制,这样从源头上对市民的收入来源进行有效控管。而对不办理商业登记或缴纳有关费用的行为,根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即为违法,要处以罚款2000港元,并监禁1年。如此严厉的处罚,使得社会信用体系从税收征管的一开始就牢固地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纳税申报方面,根据税务条例,不填申报表申报纳税,将处1万港元的罚款,并加上少征税款3倍的处罚,而对一些逃税的行为和企图,除处以罚款外,还要施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
  二是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是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商业登记署隶属香港税务局管理,以市民身份证号作为商业登记号,这就从税务登记的源头上杜绝了税收漏管户,提高了征管效率,同时方便了纳税人。银行实行实名存款制,有利于税务局进行有效控管。会计师如与纳税人合伙做假账,除了有严厉的法律条款处罚外,香港会计师工会也将取消其会计师执业资格,因此绝大多数会计师都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做赌注,与纳税人合谋偷税。纳税人在香港购置的物业房产,其交易资料都将通过田土厅反馈到香港税务局,其购房合同不缴印花税将在法律上无效。这成为香港税务局的撒手锏,因为纳税人的购房能力应与其纳税能力相符。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监督,优化了香港的税收管理环境。
  三是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是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有力支撑。香港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除了有较完备的税收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外,其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先进的科技手段也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在现代文明社会,香港人意识到市场经济就是以竞争、法制、诚信为特征,只有依法、诚信才能真正做到公平竞争。以先进科技为基础信息化管理手段,使不同部门、行业的信息共享,提高了效率,极大地降低了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
  再来看看加拿大的税收信用建设经验。加拿大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纳税人愿意自觉纳税,以获取更好的信用记录。良好信用体系的建立,使纳税人逃税的机会成本增大。相对于税务机关对不诚信纳税的处罚来说,良好的信用意识培养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加拿大失信惩戒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作为纳税人,如果失信,将面临严重的税收处罚、更频繁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核;二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如果失信 ,将严重影响其贷款申请、就业、租房及一切商业往来。

加强税收信用建设的建议

  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作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执法部门,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税收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还比较欠缺,信用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就很难有效实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税收法律体系是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不完善,还没有制订税收基本法,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税收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涉税主体的监督缺乏有力的明确的法律作依靠。同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有法可依”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因此应加快税收信用管理的立法建设,制订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定。信用管理部门分散,信用标准规范模糊,信息发布共享存在障碍。
  二是明确规范政府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政府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政府从个人和企业征收的税款用于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支出。税款缴入国库后,政府应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明确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也是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要在相关的法律中予以明确,而且还要体现在税收观念的转变中,只有纳税人和政府有了实际的平等,才能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增强政府诚信征税、用税的约束力。
  三是完善税收服务,树立政府信用。我国诚信缺失与政府有着密切联系,政府需要尽快转变职能,减少政府缺位和错位现象。一方面,是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政府应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以实在的政绩取信于民。税务机关要诚信征税,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治理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提高社会信用度,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气和规范。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提高征税信用。税务机关征税信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我国税收信用的强弱,为此,提高征税机关的征税信用是完善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首要环节。要进一步完善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各项法律和制度,确保有法可依。法律制度一直是对行为主体最好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也有利于减少各类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是建立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管理体系是诚信社会的制度保障。针对我国体制转轨的现实,应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实施纳税信用记录,为全社会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税收信用信息包括申报纳税情况、纳税人欠税、逃税、骗税记录等。加快建立技术先进、覆盖面广、性能可靠、权威性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尽可能地消除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为社会提供评价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信息资料。
  五是完善激励和惩罚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对逃、骗税等失信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使逃、骗税行为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远远高于其从中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监督网络,成立由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评议机构,定期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信用评定。让具有良好纳税信用信誉的纳税人充分享有诚信所带来的利益和便利,培养纳税人养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

(责任编辑:王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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