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平台简介 政策文件 行业动态 税局动态 纳税评定 涉税案件 诚信纳税 财税中介 财税人才 申办认证 信用查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局动态
税局动态
税总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时间:2019-3-13 8:55:10  来源:转自网络  点击:349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15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纳税困难证明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2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3
资源税管理证明
开采销售规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1)进一步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2)对于部分零散税源,确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
4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
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5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纳税人办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不再提交。
6
残疾人证明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7
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不再提交。
8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9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办理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其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批文。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0
捕捞、养殖船证明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由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
不再提交。
11
车船产权证
11.1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渔船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
11.2 纳税人办理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不再提交。
11.3 纳税人办理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不再提交。
12
总分机构证明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需提供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分机构关系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
13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14
转制证明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15
退出现役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2019年3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再取消12项(附件所列1—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所列13—15项)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和本次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并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一、制定《决定》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8年底公布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将取消税务证明事项作为增进减税降费便利化重要措施,研究决定再取消12项税务证明事项,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已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并予以公布。

二、《决定》有关考虑及主要内容

(一)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主要考虑

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的部署要求,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的重要举措。通过着力精简纳税困难证明、公证证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有利于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二)取消的12项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12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出口退税1项、征收管理2项、税收优惠9项;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主体(身份)证明4项、资质证明3项、权属证明1项、客观事实证明4项;从证明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纳税困难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继承权公证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7项(残疾人证、车船产权证等)。

(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已停止执行的3项税务证明事项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已停止执行,此次一并公布的3项税务证明事项均为税收优惠事项,具体如下: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证明事项已经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部门间信息共享。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税务证明事项已经取消,取消后的替代方式是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税务证明事项已经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有关证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国办发〔2018〕47号文件关于“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的规定,此次一并公布上述3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已停止执行的税务证明事项。

(四)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15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出具有关材料;部分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三、《决定》施行日期

《决定》附件所列1—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决定》附件所列13—15项税务证明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单位地址:北京市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610-1611室 邮编:100050
客服电话>>  010-63540788/63540318
Copyright © 2010 涉税认证网 | 京ICP证031046号 | 技术支持:双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