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自己经营公司的销项账目做平,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杨某竟让另一公司先后多次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合计抵扣税款1484720.54元。近日,杨某被重庆市垫江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杨某系重庆鸿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12月,被告人杨某为了将其经营的鸿宇公司的销项账目做平,遂与重庆绍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韩某商定,由绍中公司向鸿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鸿宇公司按照所开发票的票面金额的12.5%向绍中公司支付“点子费”。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绍中公司的出纳张某在韩某的安排下,先后多次为鸿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合计票面金额15668371.4元。被告人杨某利用虚开的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垫江县国家税务局新民税务所抵扣税款1484720.54元。 法院审理认为,鸿宇公司系合法成立的公司,被告人杨某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反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代表该公司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484720.54元,非法所得又是该公司所有,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杨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受到刑事处罚。(徐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