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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丁树云解读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体系
时间:2014-1-22 19:33:16  来源:中国财税前沿  点击:4414
——专访营口同继税务师事务所丁树云


     营口同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从事税务代理、涉税认证、税务司法鉴定、税务筹划等业务,是首家被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税务司法鉴定所。目前,该所审时度势,又在当地率先开展了涉税认证的业务。以下是《中国财税前沿》(以下简称本刊)就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业务与该所负责人丁树云的访谈。

     本刊:贵所在税务代理行业以雄厚的实力打造成为行业品牌,业务范围也很广泛,为什么如今对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业务给予了极大的热情?
     丁树云:构筑诚信纳税环境,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纳税程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纳税人、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多管齐下,共同努力。虽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但社会信用体系不可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在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体系上。
     “认证”一词的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和审核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就是说,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这就要求第三方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关系,或者有维护双方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  
     《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体系》是落实总局为纳税人服务的重大举措,以平等沟通、民主办税、缓和征纳矛盾为手段,以提高遵从、维护权益、促进征纳和谐为目的新型纳税服务管理模式,促进了服务方式、服务内涵、服务层次和服务效果的新变化。这也为我们公司搭建了立足纳税人需求,为纳税人服务的业务新平台。

     本刊:在经济发达国家,第三方鉴证机构是国际鉴证业务的通行做法,涉税信用认证是通过专业信用评价机构来完成的,但国内很多人对此还不了解,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丁树云: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说,离开了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就无从谈起。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直接弥补了政府决策的不足,并纠正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当。
     美国是税收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靠信用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方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美国发展成为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此外,美国的税收信用作为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也间接地影响着个人信贷、教育、申请、日常消费、领取失业救济金及租房等。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只有采用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第三方认证评级、社会监督的模式。

      本刊:为什么说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体系是第三方信用认证、评级必由之路?
      丁树云: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实操困难。比如:《征管法》中有相应的保密条款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征管法》中并没有明确对纳税人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保密。再如:《征管法》规定的罚与不罚缺乏操作性,设置罚款的倍数和金额相差悬殊,法律责任条款中有的罚款最高差额可达10倍,但对于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对该处罚而未处罚的涉税案件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未做界定。税务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此增大了纳税人的投机公关心理,不利于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执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政府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 诚信纳税社会体系的构建,需要有严明的赏罚制度防止关系税、人情税和部门权力寻租,只有纳税人和政府有了实际的平等,才能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增强政府诚信征税、用税的约束力。
     而《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体系》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中的“探索建立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公开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精神相契合,同时也为下一步信息化办税创造了良好条件。因为第三方评价机构都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原则运作,可以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在揭示和防范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及协助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税务机关引入第三方涉税信用认证体系,加大为纳税人的服务力度,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诸多方便,并且达到了双减负的效果,同时是税务机关落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下放权限”的具体体现。

     本刊:业内人士都知道,开展此项业务不仅扩展了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而且取得了社会和经济的效益双丰收,请您谈一下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涉税信用认证的便利条件?
     丁树云:税收信用必须是多边的、相互的,表现和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准,即税收信用应包括征税信用、纳税信用和用税信用,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也就是说,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中任何一方不讲信用(缺乏诚信)都无法建立起税收信用体系。
     按照我国司法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发证机构不能从事鉴证认证业务,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示的涉税鉴证机构,可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方评价的机构能够集中优秀的人才,人力资源最为丰富,可以为认证单位提供有效帮助,规避纳税风险,让具有良好纳税信用信誉的纳税人充分享有诚信所带来的利益和便利。同时,因为认证评级与品牌、信誉联系在一起,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品牌意识、信誉意识,就会维护自己的品牌和信誉,这样认证评级工作可以更专业、更准确,有利于建立互信关系,实现共赢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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