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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体系》严格保密守则是涉税认证的保障
时间:2014-3-6 11:25:3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3986

  本网消息,目前就纳税人(单位)把其合法综合信息的资料档案交于《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体系》办理《中国涉税信用认证》资料是否能得到保密不外泄一问题,《体系》专家顾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出版社原社长、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原巡視员高级经济师王志宏给予了以下解释。王志宏顾问指出,《体系》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列有严格的保密流程,对认证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体系》还特制定了以下保密守则:
  一、《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体系》资料档案保存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人负责接收上报纸质资料、上传电子邮件、存档管理。
  二、省级工作站必须配置〖资料档案〗库房及设施、独立专用计算机、独立电子信箱不能与其他人员兼用。
  三、(总部)、省级工作站〖资料档案〗工作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资料档案〗和与〖资料档案〗相关的材料或内容。
  四、〖资料档案〗归档必须登记造册,使用〖资料档案〗资料须经(总部)主管领导审批、省级工作站必须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启用。
  五、〖资料档案〗资料不能外借,如税务机关、政府行政部门、公安、安全部门确为工作需要,必须携带证件办理借阅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六、〖资料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拍照、翻印、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
  七、省级工作站因各种原因已不再开展《中国涉税信用认证体系》项目时,必须经(总部)派员、省级工作站和〖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共同交接,省工作站须用书面文字保证资料没有外泄、内容齐全。交接完成后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盖章、签字。
  八、〖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保密工作制度,如泄露〖资料档案〗秘密并造成损失的,将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省级工作站〖资料档案〗的销毁必须由(总部)派指定的监督人员监销,不准作废品处理。
  十、省级工作站根据(总部)保密守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密细则。
  因此,《体系》项目严谨的保密守则能够有效的保障纳税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其放心的办理《涉税信用认证》。于此同时,由涉税认证机构鉴证、认证后的诚信内容可以向社会公示宣传,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诚信形象,提高了企业诚信的社会公信力,让企业能够更好的经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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