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说,今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新版个人征信系统开始使用。这个新版个人征信系统投入使用,对于中国的征信制度建设应该具有推动作用。
征信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支点之一。征信系统,是公民信用历史的一个“记录大全”。不过,征信系统虽然记录的是公民个人的信用历史,但这却并不意味着征信系统只是记录和标定公民个人信用,而对由此给公民个人造成的后果可以不负义务。实际上,征信制度应该是在法律严格约束下的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征信机构则应该是独立于信用纠纷、尤其是商业信用纠纷的中立机构。在国外,征信机构大都为独立的私人机构或由政府组建和负责的一个“中立”部门。在法律关系上,这些机构和部门与公民同处平等的法律地位。
征信机构与公民个人同处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征信制度本身也同样存在着信用问题,并且同样要为自己的“信用”瑕疵付出法律代价。此外,上述平等的法律地位还意味着公民个人对征信机构的异议权是得到法律保障的;征信机构不依法定程序和渠道征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不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或者不论以什么原因造成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差错,并由此造成或哪怕尚未造成公民个人的实际损失,都要为此付出实际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征信制度建立的制度基础还有太多欠缺,一些基本的法律没有制定或缺乏可实际操作的细则,如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等,只在民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征信机构的地位也并非是独立和中立,在中国银行业服务不到位,作风霸道,垄断经营局面未得改进的情况下,由银行系统自己来建立公民个人的征信体系,这就难免把征信体系变成银行业“霸王”经营行径的一个得力“帮凶”。
如此认为,并非是杞人忧天。今天(11月9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位市民自10月以来不断收到交通银行催逼其为一张他从未开过户的银行卡还款的电话。在申明其从不知道这张卡存在后,银行发来一张表格要其填写,表格上不仅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还要其填写“是否愿意还款”……但是,当这个市民问交通银行这张以其名字开出的欠款银行卡是怎么办出来的问题时,银行却拒绝透露,称“这是内部规定,不便透露”。
不仅如此,就在近日,类似消息便触目可及:银行客户欠款5分钱,未几便成了欠款几百元;欠款几十元,个把年后便成了欠款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显然,如果按照中国现有的征信系统,上述银行客户的信用记录绝对够得上是劣迹斑斑了。
然而,征信制度,绝非只是被动地记录公民个人信用记录的一种制度。征信制度的运行,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那些与公民个人构成信用关系的机构的服务。就如上述欠下“巨款”的公民个人,本应在欠下5分钱或几十元钱时得到银行的提醒,由此提示客户欠款数额、合同规定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但是,银行的服务不到位,或者为了节省本来不该节省的服务成本,任由数额不大的欠款滚雪球至“巨额”欠款,这就不啻陷人以阱、构人以罪。
因此,在银行服务不到位、“霸王”行径依旧、垄断经营依旧,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的条件下,征信制度的建立,必须为公民个人对自己信用记录的异议权留有充分的空间,并为此给银行规定严格的服务义务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