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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诚信纳税“金名片”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时间:2018-11-30 10:20:54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788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出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对评选出的A级纳税人给予多种税收便利,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积极营造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逐年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启动,新一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将于4月份出炉。值全国第26个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我们将纳税信用管理知识做一个介绍,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纳税信用怎么评

1、什么是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和《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级,A级为纳税信用最好的级别。

3、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今后,税务部门将积极探索把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也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4、纳税信用如何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税务部门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等内容,逐年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全国同步开展,软件自动评价。

5、纳税信用主要评价哪些内容?

主要按照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进行评价。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主要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6类。非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等4类。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扣起;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扣起。

6、纳税信用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7、出现哪些情形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8、出现哪些情形会直接判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9、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10、纳税人如何获知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届时,税务机关将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并供公众查询服务。

11、未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如何补评?

纳税人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包括: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12、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将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将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怎么用

一、守信激励

1、提供税收便利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有如下激励措施:

(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实施联合激励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对A级纳税人在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税收服务和管理、财政资金使用、产业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土地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领域、商务服务和管理、进出口便利化、运输便利化、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证券、保险业监管、外汇管理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从税收服务拓展至投资、金融、贸易、环保等多个领域,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和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

3、推行“银税互动”

税务总局与银监会创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开展“税融通”业务,省政府金融办联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八个单位印发《关于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在全省实施“税融通”业务。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税融通”贷款,实现以诚相“贷”。需要融资担保的,市县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增值担保服务。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我省还引入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政府贴息奖励,大力实现“银税互动”的扩容增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先后与省民生银行、省徽商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等20多家银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进“税融通”业务。2016年,全省共发放“税融通”贷款156.77亿元,惠及中小微企业5137家,促进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彰显了诚信纳税的激励引导作用。

二、失信惩戒

1、严格税收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实施联合惩戒

2016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列为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修订印发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惩戒措施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实施阻止出境(有欠缴查补税款的),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2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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