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平台简介 政策文件 行业动态 税局动态 纳税评定 涉税案件 诚信纳税 财税中介 财税人才 申办认证 信用查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违法广告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时间:2014-2-26 9:32:40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703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处方药广告仅限指定医学刊物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成为此次修改的重点。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说明书、注册证明文件相符合;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符合。

  禁止在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处方药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字样,非处方药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在其广告中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投资性产品不得明示暗示保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商、投资咨询、金融服务或者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不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作推荐或者证明的。

  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涉及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明确表示;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禁用互联网和手机发烟草广告

  现行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种类,加入“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增加了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场所种类,还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

  新增烟草、酒类广告的四种禁止情形:出现吸烟、饮酒形象的,使用未成年人名义、形象的,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饮酒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的。

  使用不实统计资料属虚假广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四种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包括: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少儿频道禁发医疗和网游广告

  在第三章“严格规范广告活动”中,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和监管实际,取消对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仅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站进行广告发布登记。

  征求意见稿还在此章中增加专条,对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频率、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网络游戏广告、酒类广告。

  两年违法超3次最高罚两百万

  征求意见稿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并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

  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除没收广告费用外,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两年内有3次以上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签订“阴阳合同”,以低广告费用或者零广告费用规避行政处罚的情况,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广告费用明显偏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发布者公布的收费标准确定广告费用。(王晓雁)

单位地址:北京市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610-1611室 邮编:100050
客服电话>>  010-63540788/63540318
Copyright © 2010 涉税认证网 | 京ICP证031046号 | 技术支持:双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