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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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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省从事道路运输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经省交通厅批准成立,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和会员单位和合法权益,为全行业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学术研究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道路运输管理的现代化,促进山西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在山西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挂靠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接受国家和山西省社团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设在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会员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参与组织全行业的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运输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行业新风,向社会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六条 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经济发展情况,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对行业经济发燕尾服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课题攻关,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促进行业技术、业务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积极收集、研究和整理有关资料,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第八条 协调道路运输与其它各种运输方式以及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综合运输,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第九条 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新技术、新信息、经营管理新理念,并积极为会员单位引进外资,选用先进设备和新技术、新工艺,为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牵线搭桥,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学访交流,协助企业在涉外运输、跨区运输等方面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联系,积极参与全国性道路运输经济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面向全行业承办有关运输事业的开发方案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协会助有关部门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经营者的培训,提高行业素质。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行业性杂志,汇编有关行业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业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及热爱道路运输事业的专家、学者、业务干部经自愿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和获得协会发行的信息、资料权;
  4、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优惠权;
  5、有要求本协会帮助维护企业和行业佥权益的权利;
  6、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决议,关心本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行业利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并为本协会开展的活动提供方便;
  4、坚持合法经营,信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5、开展调研活动,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基础统计资料,学术论文和有关信息,承办咨询服务事宜;
  6、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办妥有关手续,方可退会;
  2、凡违背本协会章程,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二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同证书。会员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根据议事和开展工作的需要,本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各级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理事由有关单位推选取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肩负会员代表的职责;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3、理事在任期内有义务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理事单位应积极支持协会开展活动,承担协会安排的工作。
  4、理事会的职责是:
  ①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②审定本协会的计划,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③审查本协会财务预决算;
  ④决定理事会组成和增补、调整、罢免理事;
  ⑤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本协会的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和特邀顾问;
  ⑥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会;
  3、常务理事长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协会的日常工作中需要由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4、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在正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正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的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专家委员会和必要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3、本协会有偿服务收入;
  4、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及赞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开支
  1、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
  2、办公费和会议费;
  3、组织行业活动经费;
  4、课题研究和制作经费;
  5、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补贴、劳保福利和差旅费;
  6、专家聘用经费;
  7、订购书刊、资料及宣传出版费用;
  8、办公用房租金;
  9、行业公益事业的开支;
  10、其他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
  1、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协会制定的财务制度,接受本协会理事会及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2、本协会的财务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3、本协会的财务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
  4、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本协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确需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妥善安置协会工作人员及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27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